夏艳华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调解书
来源:夏艳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11
浏览量:1300

安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

(2014)安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

原告吴某某,女,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,汉族,宁远县,农民,住宁远县.......

委托代理人夏艳华,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,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
被告陈某某,男,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,汉族 ,安化县人,农民,住安化县梅城镇.......

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蒋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通过网络相识,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,2009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陈某某。2010年2月因琐事吵架,双方从此分居至今。要求离婚,抚养女孩,由被告承担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,原告所诉上述事实属实,同意离婚,要求抚养女孩。

经审查,原告所主张的主述事实,被告无异议,且有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;

二、婚生女孩陈某某由被告抚养,原告不承担抚养费,原告有探望女孩的权利,被告有协助的义务;

三、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元,已当庭付清;

四、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,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

审   判    员      蒋国祥

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

代理书记员       罗新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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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夏艳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9*********7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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